111年憲裁字第74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98年執庚字第109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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