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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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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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林世雄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次2年8月、1次2年6月,定應執行刑4年8月(聲請人誤植為4年6月)。聲請人所得金額僅為新臺幣數千元,毒品數量非鉅,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故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依毒品分級標準,定有次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嚴重法定刑,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故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與上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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