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下分別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不當得利債權是否業已讓與之認定,不利聲請人,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陳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有違憲疑義,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