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110年度台抗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