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