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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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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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1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8日
  • 聲請人
  • 楊基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最高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 二、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序明。
      
    • 三、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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