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773號
一、本件關於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就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核屬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裁定聲明不服。是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就前開憲法法庭第378號裁定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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