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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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7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吳伶俐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3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又上開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作成,堪認聲請人該裁定作成前即已收受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業如上述,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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