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72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字第2415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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