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助振字第33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執更振字第4259號執行指揮書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