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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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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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1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4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許銘宗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助振字第33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執更振字第4259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助振字第33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執更振字第4259號執行指揮書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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