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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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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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6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楊松林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條第2款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意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且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4號裁定,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於111年1月4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 二、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本庭於同日收受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是本件聲請應依憲訴法予以審查,合先敘明。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依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亦有明文。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3年6月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2月12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7年7月27日第148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2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於111年1月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距聲請人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逾5年;至於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則已逾越聲請人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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