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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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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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6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4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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