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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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99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9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王焜弘
  • 案由
    • 聲請人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及第159條之2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分別於:(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要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二)111年3月21日再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扣案之手機,其扣押之範圍應不及於過去已經結束並刪除之「通話記錄、簡訊、通聯紀錄」,確定終局判決將已刪除之記錄復原並將其作為認定聲請人共同殺人為有罪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有牴觸憲法第1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三)111年5月6日再依憲訴法第59條規定,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刑法第50條規定,不問被告意願逕行數罪併罰,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刑度不論何罪均可高達30年之有期徒刑,及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之詢問範圍不及於被告願受定應執行刑範圍,該等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大審法規定;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關於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於110年12月27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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