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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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8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3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3號裁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本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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