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73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明定對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65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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