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終結後,係於同年5月12日送執行,且聲請人前曾持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聲請解釋,並經110年9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是上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顯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