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輕重,不分情節,法定刑僅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造成人身自由、生命受到違反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過苛侵害,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又具狀撤回,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