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執則字第883號判決(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字號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