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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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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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1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5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李金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5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74號宣示判決筆錄(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判,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規定定之。末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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