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8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0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胡孟慈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與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價金為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之間,交易金額非鉅,販賣對象僅2人,其販賣毒品之數量、獲利、次數、對象、模式及情節等均屬末端之零售型態,故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且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求宣告系爭裁判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判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故系爭裁判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