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價金為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之間,交易金額非鉅,販賣對象僅2人,其販賣毒品之數量、獲利、次數、對象、模式及情節等均屬末端之零售型態,故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且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求宣告系爭裁判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