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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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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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劉至虔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振字第2044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振字第204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5年6月1次,藥事法有期徒刑7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故認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救濟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系爭指揮書非屬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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