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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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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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林志強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分別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未用盡法定程序進行救濟,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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