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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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張振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111年度毒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有牴觸憲法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公平、公正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279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之,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施行後作成,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亦未具體指摘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是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 四、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
      
    •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統一解釋係為解決我國多元法院審判體系下,不同審判系統(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產生見解歧異之情事。本件聲請,聲請人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五、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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