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系爭判決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