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涉嫌轉讓禁藥及幫助販賣第二級(聲請書誤植為第一級)毒品,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分別稱系爭規定一及二)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請求就其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74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其究有何牴觸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