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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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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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2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3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1日
  • 聲請人
  • 趙紹翔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決有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9月。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43號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查聲請意旨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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