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音字第149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共應執行23年8月,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依法非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審查,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