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駁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上開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