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執更緝戊字第106號及107年執更戊字第1242號執行指揮書(下合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