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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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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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8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3日
  • 聲請人
  • 卓家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109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刑法第51條及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聲請人誤載為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關於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
      
    • 1.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8日收文,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2.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且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
      
    • 四、關於持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
      
    • 1.系爭裁定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亦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2.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亦為不合。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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