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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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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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7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3日
  • 聲請人
  • 劉敏郎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鑑字第5176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依前揭大審法或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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