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56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0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2日
  • 聲請人
  • 陳坤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得計入及不得計入之任職年資種類、如何採計提敘俸給等事宜,事涉公務人員俸給及日後退休金之計算,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鉅,應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定,且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前開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及受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依憲法第172條規定,抵觸者無效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0年12月28日由本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7、1415、1524、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陳述一己之見,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