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2年間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次,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至1,200元,和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次,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和轉讓禁藥罪,定應執行刑共4年6月。其係親朋好友間毒品交換或供給行為,亦非有明顯營利販賣之利潤行為,故認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人因法院和律師勸說,而未上訴,而損害其訴訟權,請求保障平等權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