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聲請人未依法委任律師而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