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3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第3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選擇工作方式之自由及平等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等語。
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聲請案係於110年12月30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