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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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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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84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1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黃千玲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97年4月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上開辦法同條第7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侵害人民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又系爭規定一與二聯結,違反憲法第23條不當聯結禁止及比例原則,亦違反憲法第85條考試用人精神及第86條依法考選銓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7次、第1393次、第1414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1次、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4次、第1445次、第1473次、第1485次、第1497次、第1506次及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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