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6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定程序傳喚證人到庭具結,並接受聲請人之對質詰問,即判決聲請人有罪,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0次及第144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程序進行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