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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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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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8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6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9日
  • 聲請人
  •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法第98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相對人黃双得等間因合建建物坪數分配額與不足額找補款如何計算發生爭議,聲請人遭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法院就雙方間之契約解釋,適用民法第9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表示對於聲請人不利之見解,違反契約內容形成及對象選擇自由,影響交易商品交換其他生活資源之自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由與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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