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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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53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5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2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 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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