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6號刑事裁定(下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具體表明其就系爭規定及不利確定終局裁定聲請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