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98年執肅字第3532號、98年戒執更肅字第28號,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98年執肅字第3532號及98年戒執更肅字第28號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