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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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9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9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1日
  • 聲請人
  • 黃保欽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
      
    • (一)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1、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合先敘明。2、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此部分核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合。
      
    • 五、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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