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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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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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3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劉昌碾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毒品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科處重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因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前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處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復行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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