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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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1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劉姿伶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確定終局裁定及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比例原則,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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