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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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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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1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黃宗仁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後,聲請覆審,該覆審聲請案尚審理中並未確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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