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後,聲請覆審,該覆審聲請案尚審理中並未確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