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為現任嘉義市(直轄市)議員,因涉嫌貪汙治罪條例,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經法院裁定自111年3月13日起羈押2月。同年4月12日嘉義市議會以嘉市議十議字第1110500028號函知,將召開嘉義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議,為期30日(自111年4月18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嗣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將聲請人移審法院,於111年5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111年度訴字第238號),聲請人於5月12日就該羈押裁定提起準抗告,經同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準抗告確定,因認系爭裁定侵害議員人身不逮捕之特權,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法律保留、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