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10年度執更岸字第1168號(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故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字號並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