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服刑中,經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更丙字第618號及98年執更丙字第619號(下併稱系爭字號)定應執行刑共39年6月,故認系爭字號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公平原則,並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字號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