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7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8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李建忠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9號、101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8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9號及101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定應執行刑16年10月及10年。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同法院定應執行刑24年,其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8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故聲請人認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未將數量、純質淨重列為刑度考量,致使製造、運輸、販賣大量且高純度之海洛因,與販賣微量且低純度之海洛因,均列為相同評價,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且縱使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其刑度仍遠超過其惡害程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嗣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就系爭判決二則未依法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確定終局裁判;系爭裁定雖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惟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故聲請人據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系爭解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