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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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6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1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司法院訴訟權限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訴訟權限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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